外遇法律常識 Law
外遇問題的解決方式,通常都是有婚姻關係之配偶提出妨害家庭通姦罪刑事告訴,刑事責任起訴後具體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妨害家庭通姦罪成立要件,必須蒐集足夠證據證明通姦者與相姦者發生性器官接合的性行為,最直接的證物即是擦拭體液的衛生紙或是使用過殘留二者體液的保險套。
採集以上證據必須報案抓姦才有機會進行外遇蒐證,非法採證的證物無法做為呈堂證供,所以面對外遇事件採集外遇證據的過程必須合法,才能確保法院會受理起訴,最終勝訴達成逞誡外遇的配偶及相姦的第三者。
本國採一夫一妻制之婚姻制度,妨害家庭通姦嚴重侵害婚姻制度,也違反對配偶情感上之忠誠義務。妨害家庭通姦罪對已婚者而言除侵害配偶之婚姻權,如外遇對象也是有婚姻關係亦侵害外遇對象即相姦人配偶之婚姻權。
曾經有個台北縣案例,先生與自家工廠女操作員發生婚外情,原本婚姻就出現危機夫妻感情不睦,經過老婆與親戚的追問之下,竟惱羞成怒,除坦承自己與員工通姦外遇還當眾羞辱老婆,說十幾年的婚姻生活只是把長相醜、身材爛、胸部小、陰道鬆弛的老婆當性奴隸,並當眾施以家暴拉老婆去撞安親班娃娃車。
此外遇案例老婆並沒有採取抓姦的外遇蒐證程序,僅採取民事侵害婚姻權及訴請離婚,依據證人之證詞法院裁判離婚獲准並裁定子女監護權歸母親,另判決外遇通姦二人共須賠償元配六十萬元,家庭暴力方面先生言語及攻擊成傷的行為暴力傷害元配須賠償三十八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