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法律常識 Law
妨害家庭通姦罪在現行的台灣律法中,屬於刑事案件,很多遭遇配偶外遇出軌傷害的當事人會採取抓姦提告妨害家庭通姦罪的方式處理此類家庭問題,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
這裡的證據係指證據能力,也就是證據資格,外遇蒐證程序及範圍須注意採證過程及方式必須合法。要取得「證據能力」須經過嚴格的證明程序,包括法定證據方法(被告、證人、文書、鑑定、勘驗)和法定調查程序,刑事訴訟法對此訂有詳細的規定。於具備證據能力後則有所謂證明力的問題,法律對此採自由心證原則,即關於如何評價證據之證據價值(證明力)的原則。
抓姦是外遇蒐證的方式之一,你要讓法官相信配偶與第三者間有發生姦淫的行為,確實有犯罪行為存在。而抓姦在床,向來都是最直接有力的「證據」。 就算通姦罪即使不是捉姦在床,但若從其他證據方法中,(例如目擊者看到通姦人進出賓館,鑑定犯罪人遺留物上之DNA等。)能達得到上述之妨害家庭通姦罪有罪判決之確定程度者,仍可成立通姦罪。
所以抓姦一定要拍照錄影存證,或者通姦者自行錄音、錄影的自拍性愛影音檔案,最重要的是證明性器官接合的具體證物,被告間的往來文書、捉姦時有照片拍到兩個人蓋棉被沒穿衣服、兩人共乘車輛進出賓館、兩人甜蜜共進燭光晚餐…等等,證據力稍嫌不足,會有直接證據不足導致妨害家庭通姦罪不起訴判決的風險,反正就是要讓法官確信兩人有發生性關係就可以了。